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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居民住宅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

作者:管理员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4-07-12      来源:管理员

第一条  为提高住宅安全防范功能,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,依据《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》、 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》、 《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》和《邯郸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》, 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邯郸市行政区域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、安装、维护、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  本规定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,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、防盗锁、防踹板、防护墙、视频监控和技防报警装置,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。

第四条  市县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视频监控系统、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规划,并监督实施;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日常检查。同级建设、规划、房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。市县综治办负责协调、督导、检查各主管部门相关职责履行情况。

第五条  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住宅区的设计,应当明确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方案。并将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,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

第六条  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、标准、规定进行设计。公安部门有特殊要求的,由公安部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,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据此意见进行设计和审批。

第七条  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联审联验。安全防范设施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
第八条  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施要求施工、不得擅自改动;必须修改的,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,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,方可修改。

第九条  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住宅区工程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,应当与市公安局技防报警中心联网。视频监控系统与市公安局三级视频监控平台联网,实现资源共享,互联互通。

第十条  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区,需要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的,由住宅区管理单位制定方案,按规定报经公安、规划、房管部门同意后,逐步安装。费用由受益业主共同承担。

第十一条  安全防范设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维护,由住宅区管理单位负责。

第十二条  住宅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不间断运行,并有效记录监控信息;

(二)妥善保存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,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;

(三)不得擅自改变安全防范设施的用途和位置;

(四)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、维护制度,对被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安全防范设施,及时维修、排除故障。

第十三条  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、保守秘密,不得利用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,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。管理人对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应当及时报案。

第十四条  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安全防范设施,对破坏安全防范设施或者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,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,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,应当及时处理,不得推诿、拖延。

第十五条  违反本规定,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,责令其恢复原状,并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六条  本规定有效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,至2015年9月30日止。